| 关于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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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2-28 09:30 文章来源:丽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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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外经贸〔2007〕21号
关于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
企业产品出口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为执行《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6号),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外经贸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对辖区内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做好调查的初审,深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核查取证工作。
二、本次检查范围为2003年、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度的产品出口情况。
三、“产品全部出口企业”需填写“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详见附件1附表)以及“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有效凭证材料(一式三份)。县(市、区)外经贸局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负责收集本辖区内的企业材料,市直企业直接送到市外经贸局外资处。
四、上述两份附表及相关材料必须于2007年3月8日前报市外经贸局。逾期不报的,视同放弃申请退税。
五、市外经贸局收到上报的材料后,会同市国税局、财政局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核查无误后,上报省外经贸厅。
六、其他事项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联系,电话:2091663,联系人:徐瑛。
附件:1、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申报表
附表1
附表2
附件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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