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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7年度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2007-09-12 16:50  文章来源:遂昌县经济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各外经贸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22号)有关精神,调整我县外贸结构,发展外向型经济,按照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6]206号)和《关于下达2007年度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企字[2007]154号)的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07年度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申报范围
(一)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和促销推介活动,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企业开展自主出口品牌建设;
(三)企业调整外贸出口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档次;
(四)企业为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的信息咨询和公共平台建设;
(五)企业加强外经贸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六)企业“走出去”的其他有利于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对外经贸企业参加由县外经贸局组织实施的各类境外展览会、博览会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回运费等给予50%的资助。
(二)对外经贸企业赴境外开展促销推介、投资考察活动的交通费、食宿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家企业可支持2人费用)。
(三)对外经贸企业进行出口产品和企业对外宣传推广的画册、光盘等翻译制作费和在境外目标市场媒体上发布产品宣传广告的费用给予50%的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万元。
(四)对外经贸企业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只产品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五)对外经贸企业开展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卫生、社会责任等管理体系国际认证的认证费和出口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给予50%的资助,每项最高资助不超过2万元。
(六)对外经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一定的资助,对企业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工程承包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当年支付保费20%的资助。
(七)对外经贸企业建立“输日、输欧、输美”等出口农产品基地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根据提供出口货源和实际出口情况给予每个基地一定的资助。
(八)对外经贸企业在从事境外投资和境外农、林、渔业合作,以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对外设计咨询等业务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如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服务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等给予50%的资助。
(九)对外经贸企业及相关单位赴境外处理工程承包、劳务合作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工作人员(限于2人)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给予50%的资助。
(十)对外经贸部门或行业中介机构组织企业进行的外经贸业务、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业务等培训费用给予50%的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3万元。
(十一)对外经贸部门和行业中介机构为推动当地外向型经济发展而在境内组织企业开展外经贸推介会、介绍会等活动费用给予一定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5万元。
(十二)对为外经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信息咨询、外经贸业务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中介机构)给予一定的资助。
以上各类项目凡已享受中央和省有关资金资助的,只能申请尚未资助部分。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没有《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欠发达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6]206号)文件的企业可到县经贸局贸易科领取。
(二)各外经贸企业于2007年9月20日前,将申报计划报送县经贸局贸易科。
四、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外经贸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实行专款专用,对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缴,今后一律取消享受外向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六、 联系方式
遂昌县经济贸易局贸易科联系电话:8123273 ,联系人:潘正武,黄飞琴。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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