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需要提交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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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25 09:42 文章来源:遂昌县贸易科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需要提交的资料: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
(2)投资双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由计委或经委出具);
(3)企业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合资(合作)双方签署的合资(合作)协议;
(5)由合资(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和章程的原件及以下附件:实物投资清单、进口设备物料清单、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协议、技术转让(引进)合同等。
(6)董事会成员名单(有董事签名);
(7)合资(合作)双方对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的委派书(投资者是法人的,委派书上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个人身份证明;
(8)正、副总经理聘任书及个人身份证明;
(9)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华侨的提供长期居留证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华人提供外国身份证明及护照复印件);
(11)环评意见;
(12)用水、用电证明;
(13)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的使用证明(例如租赁协议,房产证的复印件,土地安排红线图、土地转让协议等);
(14)安全选址意见。(国家安全局);
(15)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企业设立有关手续时)
(16)特殊项目(旅游、医药、运输、食品、餐饮业等)需要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17)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
(18)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以上文件除外方提供的以外(外方提供的需附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均须用中文书写。
上述资料除特殊注明是复印件的,都应为原件。
注:1、外方投资者以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时,须提供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外方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征、实用价值、作价计算依据、与中方投资者签署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资、合作合同的附件;
3、投资者以高新技术出资且无形资产的累计作家金额超过合资(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0%的,需提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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